退市新政呼之欲出,市场化退市或将成为方向发表时间:2020-12-01 16:54 据悉,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正抓紧按照中央深改委和国务院的部署,总结几年来退市实践的经验及退市监管存在的问题,参照科创板、创业板试点退市制度,抓紧完善退市规则,加速推进配套制度落地,预计退市相关细则将很快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 “天下苦不能退市久矣。”这是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、证监会原副主席屠光绍在回顾资本市场30年历程中对退市制度发出的感慨。 退市之难,难在何处?从历史看,A股退市比例相对较低,借壳上市等规避退市的问题普遍存在,有些地方政府往往也会用财政补贴避免企业退市,一些中小投资者甚至机构专门炒作这类“垃圾股”。 “并不是我们没有退市制度,而是很多本来应该退市的,退不下去。”屠光绍一针见血地道出问题实质,背后有地方政府、投资人等阻力。随着注册制在科创板及创业板的分步试点,退市制度变革趋势向好,退市的选择权正在逐步交给市场。 在屠光绍看来,退市的核心就是打破上市公司壳资源问题。注册制后“壳”不再是稀缺资源,一定程度上能够规避炒壳,地方政府也不需要去保壳。注册制的改革其实已经为新一轮退市制度破题,现在的核心问题是,注册制能否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执行。 阎庆民日前在讲话中进一步指明,此次退市制度改革的一个方向,即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,实现“退得下”“退得稳”。阎庆民表示,美股退市比较顺畅,有两个重要原因:一是退出渠道多元,强制退市只占市场退出的5%,通过私有化、重组等其他方式退出占95%;二是集团诉讼等司法救济机制比较健全,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。 他认为,提高我国退市机制的适应性,也要通过重组一批、重整一批、退市一批,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。同时,对于严重财务造假的“害群之马”、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“空壳僵尸”,增强退市刚性,决不允许“久拖不退”。同时,要落实新证券法,推动投保机构代表人诉讼制度尽快通过典型个案落地,实现市场出清与保护投资者的双重目标。 2001年退市制度面世以来,已历经四轮改革,每一轮改革都是在市场基础的优化夯实和市场共识的凝聚深化中,步步为营、层层推进。 优化退市程序方面,科创板及创业板改革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,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,避免重大违法类、主业“空心化”的企业长期滞留市场,扰乱市场预期和定价机制。压缩退市时间,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的公司,第一年实施退市风险警示,第二年仍然触及将直接退市。与现行的“三连亏暂停、四连亏退市”标准相比,时间大幅缩短。 在尹中余看来,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有望成为退市新规的最大亮点。“入口太多,投资者容易混乱,不便于识别,既然触发退市了就不能享受特殊待遇,否则退市就不完整。这不仅契合新证券法,呼应了上位法,同时也与科创板与创业板改革规则接轨。” 市场的问题要靠市场来解决。回溯四轮退市制度改革,市场在其中发挥着关键引导性作用。 2001年,退市制度落地生根,建立了以净利润为核心的退市标准,明确了风险警示、暂停上市、终止上市的主要环节。2012年,被誉为“史上最严退市制度”出台,财务退市指标得以完善,面值退市指标首次推出。2014年和2018年又历经两轮改革,主动退市、重大违法退市等制度相继问世。 2019年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及2020年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中,证监会进一步对退市制度作出重点安排。首先是完善退市标准。包括多维度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主业“空心化”企业的基本特征,引入“扣非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”的退市指标,取代以往单一的连续亏损退市指标;增加市值退市指标、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退市指标;保留了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、获得各方认可的非标审计意见、交易类退市指标等。 组合式退市指标是否会纳入此次退市新规进而在全市场推广,备受市场瞩目。不过,尹中余提示:“把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改为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,其用意不仅是简单考察企业盈利性,而是同时注重持续经营能力。退市的指向性更符合注册制要求,亏损与否不是资本市场入口和出口的关注点,退市监管更关注‘僵尸企业’和‘空壳企业’能够得到及时出清。但组合指标也存在规避的可能性,甚至规避成本更低,这需要制度上有针对性的安排,能堵住漏洞,防止改革目的落空。” 此外,从目前退市执行效果看,以面值退市为主的市场化退市更容易执行,市场各方“愿赌服输”效果较好,其他强制退市反而不好操作。为此,市场各方普遍认为,市场化退市将会成为退市改革的主要方向。而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能结合中国国情,并借鉴国际最佳实践,设计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退市制度,是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值得思考的课题。 |